一、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所以,收取工衣費、服裝費或工作服錢等做法,均是違反了該條規定,勞動者一旦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則必定被責令退回已收取的費用,并被處以每人500-2000元的罰款。勞動者如果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則一定裁決勞動者勝訴,裁決的依據就是這一條。有律師回答說,如果合法的規章制度有規定的話,還是有效的,對此,我回應是:哪家單位真敢這么做,告訴我,我只要捅到勞動監察那,單位是百分之百無理的,勞動監察才不考慮規章制度規定以及企業實際情況等的,百分百,責令限期退還及罰款。
二、從法理來分析:1、如果工作服是工作過程中必須使用的,則該工作服屬于工作必須的勞動條件,則單位必須無償提供。如果工作服不是必須使用的,而是為了公司的精神面貌和企業文化,這種情況下,通過工作服獲益的也是公司,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費用。
2、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員工提供勞動,公司支付工資,公司向員工提供工衣并收取服裝費,實際上相當于公司強制要求員工購買工衣,這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強買強賣了。
3、當然,部分工衣價格昂貴,好幾百甚至上千一套,這種情況下,單位只能要求離職時勞動者歸還,如不歸還或歸還后有污損的,屬于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污損也是要考慮一個合理的損耗程度的,如果正常使用造成的污損,是不被認可的,只有不當使用或故意造成的污損,這種情況下,才可能被認可損失的存在。
三、有人問:按你這么分析,那這事是不是沒有規避的路子了呢?任何事情都是有規避法子的,但網絡上探討如何規避,總是涉及到道德風險層面問題,所以,本回復就不涉及這一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