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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為: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即735元;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即840元。
隨著我市經濟水平的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積累不斷增加,失業保險保障生活功能不斷增強,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和城鎮低保標準的提高而調整。自2008年起,我市連續四次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從月均450元/人提高到月均787.5元/人,增幅達到75%,使我市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