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葫政發[2013] 號)要求,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最新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10年的,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即735元);滿十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即840元)。
隨著我市經濟水平的增長,失業保險基金積累不斷增加,失業保險保障生活功能不斷增強,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和城鎮低保標準的提高而調整。自2008年起,我市連續四次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從月均450元/人提高到月均787.5元/人,增幅達到75%,使我市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進一步提高。
失業保險金待遇水平的不斷提升,進一步保障了我市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同時發揮了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推動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葫蘆島市城鄉就業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