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從省醫改辦獲悉,全省《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出臺,這標志著我省在提高大病保障能力、建設全民醫保制度方面邁出了歷史性一步。
《實施意見》規定,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參保(合)人員;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為上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具體比例由各市確定),農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為上年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大病費用”是指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參保(合)居民一年內單次就醫或多次就醫累計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報銷后,對自負的合規醫療費用,在扣除大病起付線后的醫療費用。
今年,各市城鎮居民和農民每個人一年內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的補償比例不低于50%;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最低籌資標準分別不低于20元和15元,具體籌資標準由各市根據省確定的2013年大病醫療費用補償比例測算確定,以后年度隨醫保籌資水平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險資金來源于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葫蘆島市要將綏中縣、鐵嶺市要將昌圖縣納入本市大病醫療保險,統一籌集使用大病保險資金;大病保險通過招標方式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商業保險公司當年盈利率控制在大病保險籌資總額的3%至5%之間。
《實施意見》要求,2013年2月底,各市要完成招標工作;2013年3月,在各市開展大病保險工作;2014年3月,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對各市大病保險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在本《實施意見》實施之前繼續執行原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辦法;對截至2013年2月底原城鎮居民醫保大額補充保險合同未到期的市,可以繼續執行原合同,待2013年底合同到期后再落實本《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