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明年1月1日起啟動全市統一管理的補充工傷保險。該項保險的實施,使我市工傷職工的保障水平在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根據葫政辦發[2012]85號文件規定,補充工傷保險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前提,用人單位需要在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基礎上辦理補充工傷保險業務,未參加基本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能單獨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三類繳費標準:每人每月4元、6元、8元
葫蘆島市補充工傷保險與基本工傷保險均實行“按月核定,按月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本人不需繳納。繳費標準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基礎,按不同行業類別制定相應繳費標準,具體標準為:一類行業每人每月4元,二類行業每人每月6元,三類行業每人每月8元。
新工傷人員可進一步補償0.5——10萬元不等
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亡或視同工亡的,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再由商業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補償金10萬元。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再由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償金,標準為:一級5萬元,二級4.5萬元,三級4萬元,四級3.5萬元,五級3萬元,六級2.5萬元,七級2萬元,八級1.5萬元,九級1萬元,十級0.5萬元。
用人單位未連續參保職工利益可能受影響
用人單位辦理補充工傷保險,首次繳費后,次月起參保職工開始享受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補充工傷保險后,應按月足額繳費,未及時繳費的,參保職工在欠繳期間不享受保險待遇。
實施補充工傷保險是我市加快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對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有益的、必要的補充,也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這項政策的出臺,對于完善我市多層次工傷保險體系,解決工傷保險一次性補償金偏低等實際問題,更好的保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