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對人才引進資金投入。對“十百千工程”引進的人才,各級政府都要足額安排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加人才引進的經費投入,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助。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組織部、葫蘆島市人事局、葫蘆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葫蘆島市科技局 關于轉發《印發〈關于遼寧省實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葫組通字[2008]43號)
對“十百千工程”中十人層次的頂尖科技人才。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的啟動資金、50萬元的安家補貼,5000元的月津貼,以及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組織部、葫蘆島市人事局、葫蘆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葫蘆島市科技局 關于轉發《印發〈關于遼寧省實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葫組通字[2008]43號)
對“十百千工程”中百人層次的科技領軍人才。根據所實施項目的投資需求,一次性提供100萬元啟動資金、100萬元信貸資金擔保,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并在三年內免收租金,其中,從事科技研發項目的,一次性提供300萬元啟動資金、300萬元信貸資金擔保,以技術成果入股投資的,其技術成果經評估后可按注冊資本不少于30%作價入股。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組織部、葫蘆島市人事局、葫蘆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葫蘆島市科技局 關于轉發《印發〈關于遼寧省實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葫組通字[2008]43號)
對“十百千工程”中千人層次的科技帶頭人和高級管理人才。對其實施的項目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啟動資金。
上述“十百千工程”人才啟動資金由各級政府按規定用科技或技改等專項資金給予扶持;其他引進人才創業創新資金,包括安家補貼、月津貼、住房、工作場所等,由用人單位承擔;信貸資金擔保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為“十百千工程”人選實施項目提供儀器設備、工作場所、啟動資金、風險投資的,由有關部門組織專家研究評估后,對符合要求的,各級政府應給予一次性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補助。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組織部、葫蘆島市人事局、葫蘆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葫蘆島市科技局 關于轉發《印發〈關于遼寧省實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葫組通字[2008]43號)
實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和獎勵制度。市本級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用于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一定的資助或貸款貼息;對成果所有者和轉化實施者給予獎勵。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應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速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決定》的意見,葫委發[2006]5號)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經認定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組建的企業,不受工資總額限制,企業可參照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價格以及當地政府當年頒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行決定其職工的工資發放水平,并可全額列支成本。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速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決定》的意見,葫委發[2006]5號)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經認定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實現生產或試生產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返還科技成果轉化部分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購置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生產經營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速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決定》的意見,葫委發[2006]5號)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經認定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作為知識產權或無形資產投資組建公司制企業的,其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5%。合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速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決定》的意見,葫委發[2006]5號)
經認定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進口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可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速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決定》的意見,葫委發[2006]5號)
鼓勵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轉化所得的稅后凈收入20%的收益;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自項目盈利之日起5年內,每年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獎勵成果完成人。
政策來源:中共葫蘆島市委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速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決定》的意見,葫委發[200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