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遼寧省監獄戒毒系統考試錄用
公務員(人民警察)有關事項公告
報考2019年遼寧省監獄戒毒系統公務員(人民警察)的考生,除符合《2019年度遼寧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招考公告》)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及招考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外,還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
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8年9月6日至2001年9月6日(含)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及報考醫療護理、心理矯正等有特殊要求職位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3年9月6日以后出生),具體要求以職位信息表設置的年齡條件為準。
二、資格審查(復審)和體能測評
面試前,由省司法廳組織實施資格審查(復審)和體能測評工作。資格審查和體能測評均合格者,方可進入面試。對出現的面試人選空缺,依照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從報考同職位筆試成績合格考生中依次遞補,遞補僅限一次。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一)資格審查(復審)
資格審查(復審)采取現場審查的方式組織實施,對考生報考的基本條件、招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等進行全面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能進行體能測評。資格審查工作貫穿整個考錄工作始終,考生須準確把握報考條件,因考生基本情況與報考條件不符造成的資格審查不合格,由考生本人負責。
1.
考生應按照職位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報名登記表一式兩份,準考證,二寸免冠照片2張(與準考證一致)。
2.
考生應提供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考生可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下載)。
3.
考生如已就業,在現場資格審查(復審)時,另需提供現單位同意報考證明。
4.
符合招錄職位關于醫師、護士等資格要求的,考生需提供相應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
報考職位限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考生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中,“遼寧省大學生志愿服務遼西北計劃”、“遼寧省生源大學生服務西部計劃”的考生,由團省委出具;“專門面向遼寧省‘三支一扶’計劃”的考生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
6.
報考僅限遼寧省戶籍普通高校畢業生參軍退伍人員報考職位的考生,另需提供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退伍證明,并攜帶好本人戶口簿、普通高校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
報考職位限本縣(市)戶籍的,考生需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復件件。
8.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
9.
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體能測評
按照《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執行。具體條件如下:
1.男子組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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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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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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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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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4往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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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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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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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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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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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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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跳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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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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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子組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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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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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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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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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4往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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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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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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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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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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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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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跳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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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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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跳摸高測試方法:準備測試階段,受測者雙腳自然分開,呈站立姿勢。接到指令后,受測者屈腿半蹲,雙臂盡力后擺,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擺臂,雙腿同時發力,盡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時單手舉起觸摸固定的高度線或高度標識,觸摸到高度線或者高度標識的視為合格。測試不超過三次。注意事項:(1)起跳時,受測者雙腿不能移動或有墊步動作;(2)受測者指甲不得超過指尖0.3厘米;(3)受測者徒手觸摸,不得帶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測者統一采用赤腳(可穿襪子)起跳。
三、體檢
面試后,考生按招考職位計劃1:1的比例進入體檢,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報考監獄戒毒系統公務員(人民警察)的體檢工作,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進行。對于在體檢過程中,凡不符合報考人民警察身體條件的,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必須進行身體基本條件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條件:
(一)單側裸眼視力低于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于5.0,不合格。
(二)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職位,不合格。
(三)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四)文身,不合格。
(五)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六)單側耳語聽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七)嗅覺遲鈍,不合格。
(八)色弱,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不合格。
四、考察(政審)
考生除符合公務員錄用考察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政審有關規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
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
2.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4.
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盜等不良行為的。
5.
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6.
其他不適宜擔任人民警察的。
五、公示
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根據考試成績、體檢和考察結果等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六、錄用、審批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反映但不影響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辦理公務員錄用審批手續。對反映的問題影響錄用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凡經考試錄用到監獄戒毒系統的公務員,需在基層一線崗位工作達到3年以上(含試用期),方可向系統內其他單位流動。原則上,5年內不得調離本系統。
咨詢電話:0417-8204519 0417-8204525
附件:單位同意報考說明
遼寧省司法廳
2019年9月5日